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保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成立登记
第一节 受理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凡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营利单位,均应依照《条例》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西安市民政局是市级各类民办非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其名称一般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不得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安定隐患。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是开展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如业务需要可以有两个或多个活动场所,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场所不得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人出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此件发起人可为拟成立组织办理验资手续。
第三节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举办者要表达登记意愿,就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申请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是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落款为拟成立组织的筹备组并有举办者的签名或举办单位签章。
根据民政部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有文头、文号。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批准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从出具批准文件起,就开始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所有监督管理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
相应的场所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其宗旨和任务的必备条件,在申请登记时举办者应提交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文件;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或个体)负责人登记表》,其内容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个人简历等,并在表内粘贴经登记管理机关印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要求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规范文件,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准则。章程内容应包括《条例》第十条所列八项事项,且符合本单位和行业的实际情况,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举办者应根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参照民政部的三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单位的章程。
7、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章程草案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经核准后方发生效力,因此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应该有内部履行程序的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意见。
8、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举办者根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设立内设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第四节 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依照本规定第二节全部有效材料后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该日即确定为受理日。
申请材料中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允许举办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日。
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将依次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1、书面审查: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反应举办者的条件的适法性;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登记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拟成立组织场所及相关设施,对举办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全部有效材料后,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若发现是否准予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若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承办人员应草拟批准文件,由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长审批,并办理发证等相关事宜。
对不予登记的向举办者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举办者对不予登记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发证:对于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人员应完成如下工作:
1、制定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办理印章监制和备案手续。
四、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五、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材料组卷归档。
第二章 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内容包括: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该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记载变更的事项、理由以及内部依照章程履行的程序,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分别附以下材料、证件:
1、住所变更,应附新住所产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附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3、开办资金变更,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所需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将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制发新的登记证书,同时收缴原登记证书。
第三章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应经董事会或合伙、个体出资人审议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该表内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以及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的同意意见,并附有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不予核准的章程,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栏目中阐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第四章 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自行解散的;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它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注销的;
6、作为合并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注销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
2、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该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
3、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都要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文件的标题用2号黑体字,正文用3号字体。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三、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工作程序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七月一日